《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

发布时间 2022-07-01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将有利于进一步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实施针对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依照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识骗能力和防骗意识。

针对电信行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进一步打击卡池等违法、违规现象,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专门或者主要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针对金融行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工具及提供支付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由公安机关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针对互联网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虚拟专用网络、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应用和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限制域名跳转次数,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跳转、解析、转换记录的溯源。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进一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三)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四)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五)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或者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六)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各类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指出还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其中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除了处以最高五百万罚款以外,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